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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4〕88号)

2024-05-07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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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函〔2024〕88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尚未纳入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实际需要且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需求的新技术、新项目,允许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下称新增项目)。

(一)申报的新增项目,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清晰、临床路径明确、服务内容充分。

2.符合伦理规范,包括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

3.临床数据证明安全、有效。

4.向患者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称、公平负担的要求。

5.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或内部管理责任,应反映在医院综合运行成本和总体价格水平中的事项。

2.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3.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4.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已开展项目,或变更现有项目名称、表述,但其服务目的、内涵未有明显变化的。

5.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6.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7.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

8.属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兼容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

9.虽然使用新设备、新试剂等,但诊疗目的、服务产出与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诊疗效果无明显提高,成本上升较大的。

10.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立项指南相关精神,或国家医疗保障局明确不予新增的。

二、申报主体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实行属地管理,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可以按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邕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医保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要求

(一)医疗机构申请新增项目时要对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逐一梳理同类相关相似项目,对同类已开展项目进行可替代性分析,说明所申报新增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同类项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医疗机构申请新增项目要贯彻落实“服务产出导向”的基本理念,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三)医疗机构要有开展新增项目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基础条件。

(四)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广西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表》《广西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存档表》和《广西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1、2、3),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1.卫生技术规范确认材料。其中属限制类医疗技术的,还须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2.医疗机构审核论证同意新增的材料,涉及医疗新技术的须提交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3.新增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属于项目预期价格较高的项目(详见《广西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表》3.2条款内容),医疗机构需在价值评估报告中以分报告的形式作出特别说明。价值评估报告需从项目的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维度所涉及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价阐述。  

4.项目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须提供该设备的配置许可证材料,并注明设备的资金来源;项目涉及使用医用耗材的,须提供相关医用耗材的详细信息。属于设备耗材费用占比较高的项目(详见《广西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表》的3.3条款内容),需提交生产企业出具的采购或拟采购价格特别说明、采购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四、申报方式

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要求,通过专用网络平台进行申报,不接受纸质申报。

(一)医疗机构申报。

医疗机构按照申报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通过专用网络平台进行申报,并按照专用网络平台要求上传盖章扫描件PDF版及可编辑电子版。

(二)医保部门受理。

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邕医疗机构的申报由自治区医保局受理,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非驻邕医疗机构及其他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由所在市级医保部门受理,经市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医保局。医保部门主要查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合规性,申报材料任一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应不予受理,退回并说明原因。医保部门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并完善申报资料的,申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不予补充或超过时限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自治区医保局审核。

经医保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5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严格申报审核

(一)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必要性、完整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合法合规,符合临床实际,符合本通知要求。医疗机构申报资料受理通过率严重低于全区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受理平均通过率的,暂停申报资格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医疗机构虚假申报、恶意申报的,一经查实,暂停直至取消申报资格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二)各市医保部门要确保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渠道畅通,按时合规受理,落实责任,严格把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自治区医保局将对各市医保部门受理汇总上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采取年度考核,审核通过率低的,适时开展通报,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广西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表

2.广西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存档表

3.广西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