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 其他

关于商请组织推荐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的通知

2021-09-12 10: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商请组织贵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积极申报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评审专家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请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荐与准备申报材料。在管理办法出台前,贵单位若曾经向自治区医保局推荐过的专家,为确保申报手续符合规定,请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申报专家重新完善补齐申报材料。

二、评审专家推荐类型与数量要求

(一)医保管理类:不指定推荐名额,由各家医院主动推荐。除此之外,请每家三级医院至少推荐1名病案管理类人才,需经病案编码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

(二)药品耗材采购类:不指定推荐名额,由各家医院主动推荐。

(三)医疗医药类:不指定推荐名额,由各家医院按照专业、科室、学科等分类进行推荐。

(四)财务管理类:请每家三级医院至少推荐1名财务管理类人才。

(五)医药价格管理类:请每家三级医院至少推荐1名医药价格管理类人才。

三、报送时间与报送方式

请于2021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以纸质件及扫描件的形式报送。扫描件报送至自治区医保局规划财务处邮箱,邮箱地址:gxybjgcc@163.com;纸质件以邮寄或交换的方式报送至:南宁市星湖路26号办公区1号楼自治区医疗保障局608室 黄靖懿,邮编:530022,交换号:53。

盼请贵单位给予高度支持,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精心选出积极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专业人士参与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工作中,共同推动广西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0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