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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印发《关于 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08 18: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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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残联、消防救援支队,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

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儿童福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福利机构是开展儿童福利服务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时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十三五”以来,全区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儿童福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切实维护了孤残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福利服务领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儿童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儿童重病重残程度加重;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普遍存在规模小、设施功能不健全、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水平难以提升。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需求量较大和基层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形成十分突出的矛盾。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十四五”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重要作用和资源优势,满足孤残儿童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等14个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和最大化,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着力在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上下功夫,构建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保障服务更加高效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区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全面完成。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集中收留抚养本辖区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的要求完成优化提质;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创新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到2025年底,全区培育发展2个以上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示范院。

二、推进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

(一)做好接收抚养和送养工作。设区市民政部门要指导本级儿童福利机构积极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组织摸清需要移交儿童的底数和需求,细化实化接收工作方案,周密做好接收前的软、硬件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儿童移交工作。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经科学评估后,针对儿童情况采取院内集中养育、模拟家庭养育、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送养方案,建立可送养儿童台账,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依法安排送养。鼓励各地探索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对收养病残儿童家庭的指导。

(二)优化儿童养育能力。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养育水平,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好儿童养育、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保障,相关人员应持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要加强儿童护理员、模拟家庭主要照料人、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儿童护理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要设置合理的儿童生活区,制定科学养育标准,合理设计儿童活动方案,均衡膳食营养,适当增加运动锻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三)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各地医疗机构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开通绿色通道。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定期上门开展健康体检、免疫接种、营养配餐、医疗知识培训等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纳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综合保障的作用。对查找不到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及时核实身份和基本医保参保状态,未参保的可突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以儿童福利机构为参保单位为其办理预参保登记,随参随缴,即可享受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对身份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政策。

(四)提高康复专业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对机构内病残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制定康复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各地残联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应当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儿童康复质量。鼓励儿童福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医疗康复服务,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提升机构康复人员专业水平。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康复服务延伸至寄养家庭。

(五)强化教育权益保障。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将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信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教育部门要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确保应收尽收。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教育部门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各地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帮扶体系,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儿童福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教育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按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各地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或学前班(部),鼓励达到特殊教育学校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申请设立特殊教育学校。

(六)优化实施孤儿成年后安置政策。孤儿成年后,儿童福利机构要对其开展能力评估,建立健全分类安置制度。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回归村(社区)安置,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其落实生活、住房、户籍、就学、就业保障等政策,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予以安置,保障其生活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关于孤儿成年后的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帮扶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和就业意愿的儿童成年后实现就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自主创业的,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落实场地水电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符合参军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

(七)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各地可以通过内设社会工作部门、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参与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安置等服务,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服务计划落实和儿童安置评估等工作,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鼓励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切实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专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工作。

(八)积极推进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机构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难家庭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医疗和康复服务。鼓励各设区市开展儿童福利机构跨区域合作,共享优质资源,个别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30人以下的,可以与其他设区市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协商委托抚养,探索将本机构的儿童福利设施运用于开展面向社会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等社会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鼓励创新工作手段,探索利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开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远程康复等。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探索托育服务。

(九)严格规范机构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儿童福利机构通用基础标准、业务专用标准、技术支撑标准、消防管理标准,推广相关标准应用。围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消防、财务、档案、信息化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常态化督导制度,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推进县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一)做好移交工作。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机构内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向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安置,原则上不再承担集中养育工作。移交安置儿童原则上要实现儿童监护权的全部转移,转出机构与接收机构要做好儿童户籍迁移、档案移交、所代管的儿童财产移交等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对于存在户口迁移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等情形的,可以不迁移户口。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经费、人员暂时无法到位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与其签订委托代养协议,托养儿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送托方负责,并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送托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少数儿童数量较多、基础设施较好、专业力量较充足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暂时集中收留抚养本辖区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儿童,2025年底前应完成儿童移交工作。对于新发现的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交由捡拾地县(市)民政部门将其送往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当地有自愿收养且符合条件的收养人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将儿童暂时在当地安置,并按规定做好送养工作。

(二)加快推进转型。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有场所落实、有经费保障。

(三)切实履行职责。转型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业务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鼓励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积极培育、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为机构开展儿童养育、教育、走访、评估、心理辅导、家庭养育能力培训和社区照顾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推动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纳入当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作为加强民生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工作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保障人、财、物的配置,使之与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各市推进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各设区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各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体布局、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推进时间表和保障措施。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落细各项改革任务,加强对所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儿童移交安置工作的指导。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资源,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支持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完善服务设施,提升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落实乡村振兴、推动“十四五”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公共服务发展的相关规划和决策部署,支持转型后的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照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完善服务设施,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教育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户口迁移儿童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抓好各项教育政策的落实。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儿童落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对查找不到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进行采血比对。财政部门要加强儿童福利资金保障力度,加强相关经费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机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帮助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适龄孤儿接受技工教育,对符合条件且有劳动能力、有培训和就业意愿的适龄孤儿按照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实施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提升专业医疗水平,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医疗保障部门要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依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救助提供便利。兵役机关要做好符合参军条件人员的应征入伍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业务指导,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三)确保平稳有序。各相关部门要明晰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共同推进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中的急难问题,完善配套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落实,及时发现并与相关单位协调处置安全隐患、社会舆情等问题。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要确保儿童顺利移交,不得出现应移送未移送、应接收未接收等问题;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抚育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其思想不滑坡、工作不断线;要密切关注儿童的思想状况,根据儿童个性特点科学制定移交方案,做好心理辅导和情感慰藉,对于可能出现心理问题、行为异常的儿童加强危机干预和关爱服务。

各设区市民政局于2021年11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含附件2)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2022—2025年期间,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