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9715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6号) | |
发文字号:桂医保规〔2020〕6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0〕6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20〕18号),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自治区医保局决定继续对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医疗服务价格》(第二部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进行修订和重新规范。修订和重新规范后的《广西医疗服务价格》(第二部分)见附件。
二、项目价格及相关政策衔接
本次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重新规范,不涉及价格调整。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相关收费制度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本通知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建立完善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
四、加强管理做好宣传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见效;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各方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广西医疗服务价格》(第二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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