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2187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14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等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3号)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0〕2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电子耳蜗植入术等
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2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电子耳蜗植入术等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电子耳蜗植入术、电子耳蜗编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项目管理。
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的植入设备“人工耳蜗植入体+言语处理器”,按每套不高于56500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丙类医用材料管理;低于56500元的,按实际价格支付;超过56500元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人工耳蜗植入体+言语处理器”支付标准根据广西高值医用材料集团采购情况适时调整。
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保人员年龄:1-14周岁(含14周岁)。
(二)确诊为“双耳重度或极重度以上感音神经性耳聋(好耳听力损失在80分贝以上,含80分贝)”,使用助听器或其他助听装置无效或微效,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蜗后病变。
(三)无手术禁忌症。
(四)未植入过人工耳蜗。
四、本通知自广西“顺风耳”行动结束之日(2019年5月12日)起执行。
附件:电子耳蜗植入术等项目医保支付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电子耳蜗植入术等项目医保支付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医保类别 |
项目说明 | |||
一级以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310401029 |
电子耳蜗编程 |
|
|
次 |
38 |
43 |
49 |
54 |
甲 |
|
330502020 |
电子耳蜗植入术 |
|
|
次 |
|
800 |
900 |
1000 |
甲 |
|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