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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0号)

2024-06-12 16: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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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部分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2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区域医疗中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情况的报告”重要事项报告的复函》(医保价采函〔2024〕74号)指导意见,自治区医保局对此前上报的拟新增项目进行了规范并拟定参考价格,现予以公布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项,见附件1。

二、可直接对接广西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07项,见附件2。

三、除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外,我区所有具备条件开展的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参照执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及本通知规定提供服务和收费。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109项)

2.可直接对接广西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07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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