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医保局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印发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的落实执行,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我区2022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情况,我区符合启动全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条件,可依据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1号)等要求,结合药品、医用耗材集采降价腾出的空间以及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状,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决定对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 。
三、《通知》主要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是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本次共有升有降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181项(基础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15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治疗和检验类2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是明确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执行时间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四、《通知》出台程序规范
《通知》出台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测算。自治区医保局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意见,并以多种方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方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通知》出台前,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按程序将本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上报,得到国家医保局审核通过。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通知》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解释。解读联系人电话:0771-572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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