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保障群众生育医疗需求,我们印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40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国家关于辅助生殖类的立项指南发布后,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等要求,改进和加强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我局以《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3〕96号)为指导,对我区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
(二)政策依据。政策出台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3〕96号)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
二、《通知》主要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是对照国家立项指南现行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根据项目价格构成的内容,整合后变为的17(12个主项目,5个子项目)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如:“胚胎培养”项目整合了3个原项目:胚胎培养、囊胚培养、胚胎评分。
二是同步废止原24个(22个主项目,2个子项目)涉及辅助生殖类的专科项目。如,废止了原项目:胚胎培养、囊胚培养、胚胎评分。
三是本通知于2023年9月10 日起执行 。
三、《通知》制定的过程
根据《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意见,拟定《通知》征求意见稿,经过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临床专家意见,充分调研,反复论证测算。并以多种方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完善形成了本通知。
《通知》出台前,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按程序已将本次项目价格规范整合情况上报,得到国家医保局充分肯定并审核通过。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通知》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解释。解读联系人电话:0771-572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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