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区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过程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7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生育支持政策,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我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临床需求、群众费用负担、基金承受能力、医疗机构就医管理、群众和社会预期等情况,按照2023年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规范整合我区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组织临床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基金支出测算、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等程序,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范技术标准。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一是结合基金承受能力明确医保基金为符合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个治疗性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加收项目报销2次,基本覆盖每位参保人员2个辅助生殖移植周期治疗费用,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二是项目所列三级医院价格为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三是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二是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和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细落实。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明确执行时间。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通知》主要亮点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要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区实现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医保报销“零突破”;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基金报销不计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遵循基本医疗保险“多缴多得”的制度安排。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解释。解读联系人电话:0771-572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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