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医保局印发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的落实执行,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我区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情况,我区符合启动全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条件,可依据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定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状,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决定对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
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
三、《通知》主要内容和执行时间
一是调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等部分项目价格,调增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手术、诊查、护理、中医等部分项目价格。
二是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四、《通知》出台程序规范
《通知》出台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测算。自治区医保局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意见,并以多种方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方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五、特别说明
由于历史原因,我区的CT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门急诊诊查、手术等项目价格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通知》利用降低CT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腾出来的空间主要用来调整门急诊诊查等项目价格,也是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体现和尊重。但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仍处在全国较低的水平。
《通知》出台前,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按程序将本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上报,按照国家医保局业务指导修改完善。
问答一:请问这次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特点是什么?
答:这次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以下特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我区严格按照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结果规定的调价总量要求进行控制,一是提高价格的项目集中在需要优先支持的重点学科、专科、中医民族医等,以及广西价格在全国处在偏低水平的项目或比价不合理的项目;二是降低价格的项目主要是大型设备等辅助诊疗的检查项目价格,如大幅度降低CT的价格。
问答二:请问这次调整诊查费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由于经济发展等历史原因,我区的门急诊诊查项目价格偏低,排序在全国靠后,这次通过大幅度降低CT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腾出的空间,主要用来适当调高门急诊诊疗费,着重调高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项目价格,目的是让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技术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尊重,医疗服务技术水平提高后,反过来,群众又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医疗服务。当然,这次我区调整门诊诊疗费后,其价格水平在全国仍处在较低的水平。
问答三: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医保支付政策是否同步跟上?
答:医保报销是群众关心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做好调价和医保政策协同,做到既充分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又有效平衡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其医保支付标准仍按我区现行医保支付政策规定支付。
问答四:本次价格动态调整,是否考虑到对特殊群体的优惠照顾?
答:面向特殊群体,有优惠照顾政策且要落实到位,以确保其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具体来说,对民政等部门确定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手术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问答五: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有哪些要求?
答:落实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要求严格按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完善费用查询和费用清单制度,执行价格投诉院内处理制度等。确保好的政策顺利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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