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进一步深化我区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自治区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将部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加强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关于将部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明确支付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
明确了远程门诊、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四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
明确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应在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下,接入自治区远程医疗服务与资源监管信息平台开展。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标准。
明确了按照现行广西医疗服务价格中对应的邀请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现行医保报销类别支付。
三、《通知》制定的过程
自治区医保局充分借鉴贵州、广东各省关于完善互联网和医保支付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拟定《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有关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意见,不断完善形成了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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