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持续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减轻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地中海贫血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高发的地中海贫血疾病费用负担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1年4月9日起正式施行。
二、起草背景
地中海贫血为广西地方高发疾病,地贫患者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待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区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医疗救助制度对重特大疾病的兜底保障能力仍有待增强,在此背景下,自治区医保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起草了《通知》。
三、核心内容
《通知》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明确救助目标;第二部分为明确地中海贫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标准、申请流程、就医管理和资金保障;第三部分就组织领导、服务质量、宣传教育和资金管理作了要求。核心内容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广西户籍的地贫患者,按医疗临床路径接受有关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人口。
2.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指地贫患者在扣除个人负担地贫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12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
(二)医疗救助申请。
1.对属于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人口的地贫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行“一站式”结算。
2.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地贫医疗救助,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模式,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委托民政部门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报告,县(市、区)级医保部门根据乡镇初审意见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审批拨付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疗救助范围。地贫患者发生的与地贫治疗有关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计入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范围。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可申请1次医疗救助,自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地贫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本文规定计入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标准。
1.属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100%救助。
2.属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95%救助。
3.属其他城乡低保对象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90%救助。
4.属城乡低收入人口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80%救助。
5.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按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五)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地贫患者在参保年度内,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规定享受年度救助限额;与治疗地贫有关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计入年度救助限额,各类救助对象最高年度救助限额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到10万元,额度提高部分仅限于按规定对地贫(含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六)就医服务管理。自治区内跨统筹区转诊的,救助报销比例不降低,确有需要转自治区外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地贫患者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同类对象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未按规定转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四、《通知》亮点
《通知》在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围、提标、解困”,具体如下:
(一)新增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作为医疗救助对象。《通知》将“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新增作为医疗救助对象,需满足条件为:1.具有广西户籍的地贫患者,按医疗临床路径接受有关治疗,地贫患者在扣除个人负担地贫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12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
以某地贫患儿家庭为例,地贫患儿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前,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该家庭患儿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家庭还需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5万元,扣减15万元后,其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较前明显降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此类家庭经申请并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查后,家庭财产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有效解决了该类家庭的燃眉之急。
(二)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增强保障能力。《通知》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地中海贫血医疗救助年度限额统一从原有标准提高到每年10万元,救助比例不变。以“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原政策为每年最高救助2万元,根据本《通知》规定,地中海贫血医疗救助每年最高可救助10万元。
以某位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患儿为例,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0万元,其中全自费费用5万元,目录内费用25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还有10万元的目录内负担。按照原有政策,属于其他低保对象的,给予9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个人还需负担8万元目录内医疗费用。按照《通知》规定,属于其他低保对象的,给予9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提高至10万元,个人目录内负担从原来的8万元降低至1万元,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三)明确实行“依申请救助”,及时为群众解困。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地贫医疗救助,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模式,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委托民政部门对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报告,县(市、区)级医保部门根据乡镇初审意见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审批拨付医疗救助待遇。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每年可申请1次医疗救助,自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地贫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本文规定计入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范围。
以某个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地贫患儿家庭为例,该家庭地贫患儿于2021年3月21日接受地中海贫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2021年5月10日申请医疗救助,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各项审查后,确认符合有关条件,则可计入地贫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为:该患儿2020年5月10日-2021年5月10日发生的与地贫治疗有关、且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计入时限原则,该患儿2021年3月21日接受地中海贫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费用中的合规部分可计入医疗救助范围,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按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