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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04 17:5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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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1〕4号

各市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我们制定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1日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财政部 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今后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作为共同财政事权,该项转移支付将相应取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的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下达并及时拨付至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完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办法,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统筹地区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区整体绩效目标,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后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计划内招收大学生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和我区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后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拨付流程

第七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国库资金调度方式,按照序时进度拨付至统筹地区。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序时进度,及时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含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预算指标分解至各统筹地区。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包括自治区、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下同)应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因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导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扣减的,扣减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足。

第五章 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全额下达预算,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自治区财政。

以2021年为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下达广西2021年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数=广西经审核认定(特指经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审核认定的,下同)的2019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结算广西2020年度补助资金数=广西经审核认定的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0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已下达2020年补助资金预算数-2020年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的补助资金-2020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

其中:

广西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扣减补助资金数=广西经审核认定的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0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1-当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10%;

广西2020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2020年12月底前实际到位补助资金数÷当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100%;

广西2020年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数=广西经审核认定的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0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1-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广西2020年因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广西经审核认定发现的多报、虚报参保人数×2020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5%;

因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和多报、虚报参保人数等原因追加扣减的补助资金,以及因漏报参保人数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财政负责补足。

第十二条 中央下达的奖励补助资金将按照因素分配法分配至有关统筹地区,纳入该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奖励补助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以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为基数计算的综合参保率(分别占20%、20%)、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情况(占30%)、其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占30%)。中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应到位补助资金进行统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当年预结算,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每年9月底前预结算,次年根据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据实结算。

以2021年为例,自治区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提前下达某市县(市、区)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数=2020年实际下达数;

预结算某市县(市、区)2021年补助资金数=经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某市县(市、区)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已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预算数;

据实结算某市县(市、区)2021年补助资金数=某市县(市、区)经审核认定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已实际下达2021年补助资金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提前下达时按照预算全额下达,预结算和据实结算的计算公式参照年度政府补助资金公式计算。

第六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8月底前,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两部门)联合报送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2、附3、附5)。次年1月10日前,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报送《XXX市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附表(附1、附4)、佐证材料、审核情况等内容。文字部分应包括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筹资标准、财政补助资金及个人缴费到位、基金运行及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有关建议和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等;佐证材料应包括下达补助资金的文件(中央和自治区下达资金的文件不用再提供)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先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在统筹区范围内对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比对,比对结果随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2、附3、附5),在8月底前一并报送自治区两部门,并写入《请示》。

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对当年6月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比对,并对各统筹地区报送的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附2、附3、附5)进行初审,比对结果和审核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反馈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错误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将各项审核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同时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审核。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自治区有关要求,将本统筹地区截至当年度6月底的城乡居民和特殊人群参保人数报送自治区两部门,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制定预结算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

在收到中央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后,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应在30日内根据经审核认定的参保人数,制定上年度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据实结算方案,并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核实参保数据,严禁出现重复参保导致数据失真的情况,并加强与民政、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的对接,对特殊人群参保人数等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实。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配合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各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对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数据的审核责任,防止出现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对未能按时报送材料,以及对经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自治区两部门将予以通报,市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专门提交书面报告、分析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社〔2013〕9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事项的补充通知》(桂财社〔2015〕59号)同时废止。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