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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3-02 19: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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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地中海贫血患者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地中海贫血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4号)有关要求,等系列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gxybjdyc@163.com(标题为“地贫医疗救助征求意见”)。

二、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35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贫医疗救助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9日。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日

附件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

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持续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减轻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地中海贫血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患者(以下简称地贫患者)医疗救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提标、扩围、解困”的原则,通过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建立因病致贫风险地贫患者的防范机制,进一步减轻地贫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患者及时规范诊治,提高地贫患者生存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广西户籍的地贫患者,经临床医学专家评估后需按照诊疗方案接受有关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对象。

2.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地贫患者在扣除个人负担地贫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前12个月)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关规定。

(二)医疗救助申请。

1.对属于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对象的地贫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行“一站式”结算。

2.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地贫医疗救助,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模式,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按规定委托民政部门出具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医保部门根据乡镇初审意见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审核拨付医疗救助待遇。

3.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地贫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文规定计入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范围。

(三)医疗救助范围。地贫患者发生的与地贫治疗有关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计入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救助报销比例。

1.属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100%救助。

2.属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95%救助。

3.属其他城乡低保对象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90%救助。

4.属城乡低收入对象的地贫患者,按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的80%救助。

5.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按7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五)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地贫患者在参保年度内,年度累计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经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大的困难群众,可通过慈善救助予以解决。地贫患者同时患有其他疾病的,应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且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医疗救助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六)就医服务管理。自治区内跨统筹区转诊的,救助报销比例不降低,确有需要转自治区外治疗的,需由指定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地贫患者救助对象按规定转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同类对象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未按规定转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形成保障合力。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地贫患者的医疗费用审核、救助资金拨付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地贫患者救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低保、低收入对象的认定及因病致贫风险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等核定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资源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地贫健康知识和医疗救助及慈善救助政策的知晓程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要严格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结算和监督等流程,健全地贫患者医疗救助费用的数据统计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西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患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供)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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