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于2022年12月7日前将具体意见发送至至邮箱gxybjdyc@163.com。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
附件:关于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
关于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区直驻邕各参保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增强统筹基金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 号)精神,改进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2%。
二、自2023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每年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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