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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3-24 15:26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权利,方便公众快速、准确查找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由区本级制定的有关医疗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业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相关情况;各类办事指南、结果公布和表格下载。

(五)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本机关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ybj.gxzf.gov.cn/)上查阅上述政府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http://ybj.gxzf.gov.cn/)上查阅。

2.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以及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号等公共媒体。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分析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申请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以及信函、传真、网上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登录网址:http://ybj.gxzf.gov.cn/zfxxgkzl/sqgkzfxx/ysqgk/,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时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若有多个申请事项,建议分别填写申请表。

目前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12333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星湖路26号,办公时间:8:00-12:00 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随打印版申请表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邮政(EMS)寄送”方式提交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星湖路26号,邮编:530000。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随打印版申请表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在页面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0771-5727623。

(4)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首页(http://ybj.gxzf.gov.cn/)“信息公开”版块点击“依申请公开”提出申请,或直接从以下受理网址提出申请:

http://ybj.gxzf.gov.cn/zfxxgkzl/sqgkzfxx/ysqgk/

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查询码和查询密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点击“查询”查询受理情况。

3.填写要求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①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②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初审通过后,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分别做出答复。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5.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条例》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6.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71-5727629,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星湖路26号,邮编:5300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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