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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26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3-05-20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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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023026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函〔2023〕127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0230266号提案提出的有关加强农村出生缺陷干预,解决乡村振兴痛点建议的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20年1月起正式合并实施,实现了“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系统”五统一,进一步增强了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2020年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5号),明确了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2021年,根据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我区印发了《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桂医保办发〔2021〕15号),要求各地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加强制度保障功能和进一步规范我区生育保险政策,2022年自治区医保局开始就统一全区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谋划部署,并列入了2023年度自治区党委深改办面上改革任务,有关工作目前正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稳步推进中,文件出台后,将统一全区生育保险政策,其中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在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的同时,还新增了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生育成本。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调研,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统筹地区基金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功能,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0日

(联系人:欧韦韦,联系电话: 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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