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240213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桂医保函〔2024〕93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213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筑牢人民群众健康防线的提案的建议办理情况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通过进一步优化医保政策体系、实施付费方式改革和提升就医结算便捷度等,多措并举,合力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精神病患者治疗依从性。一是优化精神病患者就医三重保障政策。属于特困、低保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享受最高100%的参保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85%的报销比例。属于特困、低保等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最高可达到90%,医疗救助比例最高可达10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可达6万元,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年度限额可达10万元。二是积极探索精神病按床日付费。通过设定合理的按床日付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经济负担,目前自治区本级、柳州市、玉林市、贵港市、梧州市等统筹地区均已实行精神病按床日付费。三是取消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起付标准。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取药负担重、影响依从性问题,2022年5月底出台《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由原来的20元每月和100元每月降低至0元每月,进一步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综合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减负功能,持续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确保精神障碍患者看得起病、用得起药。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6日
(联系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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