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20240154号提案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4〕134号
黄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抗肿瘤药物按CSCO指南一、二级推荐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等文件精神,医保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且参保人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反映。
诚挚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对相关工作给予关注,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人:黄梦蕾,联系电话:0771—572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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