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456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4〕69号
覃舒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儿童发育性精神类疾病诊治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第2024566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广西不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大病保险制度等为补充,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保障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所有参保人员均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区依据参保个人的缴费水平,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可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分身份、不论病种,为每个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待遇。因此,我区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设计各项医保待遇,为包括农村儿童发育性精神类疾病在内的精神类疾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一)动态调整医保目录。落地实施2023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3088个西药和中成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包括氯丙嗪、奥氮平、阿普唑仑等抗精神病、抗焦虑和抗抑郁类药品。动态调整《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共计13108个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覆盖精神科相关量表检查、冲动行为干预治疗、行为观察和治疗等精神心理卫生类项目。农村儿童发育性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落实医保定点管理。《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康复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医保定点,通过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等环节,纳入协议管理实行联网结算。目前,共有2242家基层医疗机构、14家康复专科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三)完善全区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全区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实现病种范围、起付标准、待遇水平、认定标准、管理服务、基金监管“六统一”保障,严重精神障碍(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限重度)等精神疾病相关治疗用药131种、检查项目68项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
(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对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不设封顶线的倾斜政策,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比例可达90%,有效减轻参保群众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五)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从保、减、救、防、帮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三重保障和综合保障政策体系,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及时度和精准度。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比例最高可达10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可达10万元。
(六)调整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由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扩展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从200元提高到300元,进一步提升了参保群众获得感。
下一步,我们将立足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定位,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综合儿童发育性精神类疾病的临床需求,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
(承办人:黄梦蕾,联系电话:0771—572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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