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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4-04-24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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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42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4〕73号

黄本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浮动费率制度,促进新农合收缴工作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浮动费率制度,促进新农合收缴工作

我区持续强化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改善城乡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您提出的对于连续参保人员减少部分保费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此外,如实行浮动费率模式,参保人员虽可小幅度降低参保缴费压力,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参保费率浮动较大,有限的资金量在面对未知的疾病和高额医疗费用风险时,基金可支撑能力将受到一定挑战。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我区正在积极探索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反映。下一步,我区将按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适应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化,以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承办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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