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411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4〕70号
陶春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村医疗保险费用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减轻农村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对连续参保人员减少保费标准的建议
2023年,自治区财政加大投入,累计筹措资金254.07亿元,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政府补助标准由610元提高到640元,居民缴费加政府补助后的人均筹资标准达到990元,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惠及约4410万参保居民。在加大财政对城乡医保基金补助力度的同时,我区也不断完善特殊困难群体代缴保费政策,为城乡困难群众给予全额或定额个人缴费补助,推动参保补助政策更加精准。2023年,全年累计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代缴预算8.81亿元,支持对全区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户籍的城乡居民、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进行全额补助,减轻特殊困难群体医保缴费负担。您提出的减轻农村医疗保险费用的建议,目前我区难以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已无调整医保缴费标准的弹性。
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筹资机制,我区也正在积极探索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反映。下一步,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我区将按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情况,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优化连续参保激励机制,以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承办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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