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0246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4〕71号
袁凤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每年收费分年龄按档次来缴费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每年收费分年龄按档次来缴费的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通过发挥医疗保险互助共济作用,共同使用有限的保费来抵御未知的疾病风险。同时,为了减轻经济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我区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全额和定额资助,对属于困难群众的老年群体,我们将根据其经济困难程度给予分类参保补助。你们提出的按照年龄分段少收保费的建议,根据国家要求,目前我区难以实施,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中央对优化筹资结构健全稳定可持续的城乡医保基金筹资机制有明确要求。近年来,国家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不断优化筹资结构,适当提高个人分担份额,改善居民医保各方筹资比例,合理界定政府、个人在医保方面的责任。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以期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此外,要维持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应对当前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和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也必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水平,方能实现医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国家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制定的本地区个人缴费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而我区当前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是国家确定的最低标准。因此,如果国家调整个人缴费最低缴费标准,则我区必须要随着调整。
三是疾病风险难以预料,需要坚实的资金保障待遇水平。由于疾病的风险是未知的,是否会造成巨额医疗费用也是未知的,全体参保人员在未知的疾病风险面前人人平等,都面临着同样未知的疾病和高额医疗费用风险。为了共同对抗未知的疾病风险,需要通过持续、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保障医保基金的稳定收入和稳健运行。且相对而言,老年群体患病的风险、消耗的医疗资源以及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均更大,更需要坚实的基金运行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开展有关调研,在国家部署下,探索优化筹资模式,在不影响基金稳健运行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推动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4日
(承办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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