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02517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5〕111号
韦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桂林将城乡医疗救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工作委托保险公司承办的建议(2025178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22〕53号),包括保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险、医疗救助等)经办管理辅助性服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印刷与邮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等社会保险服务已纳入指导性目录内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因此,桂林市可以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将城乡医疗救助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工作中的辅助性服务委托给保险公司承办。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1号)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将相关资助资金从社保基金专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门诊和住院救助支出通过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的支出户直接支付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救助对象,不设支出户的,通过社保基金专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文件明确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能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保费支出,也不宜通过第三方代为支付。因此,在委托保险公司承办相关工作时,应遵守上述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指导桂林市贯彻落实桂财综〔2022〕53号文件、财社〔2025〕1号文件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等基金管理规定,加强对基本医保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同时,我们支持桂林市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提升城乡医疗救助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何融林,0771-572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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