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02555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5〕108号
梁邦波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城乡居民参保宣传经费补助的建议(2025555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39号)精神,医保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宣传引导方面的工作,但不得用于公用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支出。因此,根据目前政策,医保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无法直接用于村(社区)干部的参保宣传经费补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现有政策框架内,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医保参保宣传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提升医保参保积极性。二是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率和效果,减轻基层干部在宣传工作中的负担。三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探索医保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用于参保动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7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何融林,0771-5727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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