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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67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5-04-30 17:1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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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02567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5〕96号

谭敏东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机制和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议(2025679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的建议

2024年底,自治区医保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明确从2025年起,通过建立“两个激励”和“两个约束”机制,更好地落实依法参保,鼓励连续参保,强化有感参保,减少选择性参保、投机参保等断保现象,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两个激励”指的是连续参保和医保基金零报销有激励。对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如果中断参保,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居民医保时,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对自2025年起,参加居民医保的群众,如果当年没有使用过包括门诊、门慢、住院在内的所有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报销,那么在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如果当年发生了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了奖励额度,那么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就会被清零,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需要说明的是,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全区居民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两个约束”指的是未在集中征缴期或未连续参保有约束,设置了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即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相应设置一定的医保待遇等待期限。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都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二、关于实行灵活缴费政策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的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每年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年最低标准,无权自行调整。近年来,我区通过对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分类实施全额和定额参保补助。过渡期以来,全区635万脱贫人口实现应保尽保、参保补助应享尽享。全区脱贫人口(含2014、2015年退出户)分年度、分人群享受差异化参保补助政策,从2022年至2025年按照资助参保比例60%、50%、40%、30%的方式实施渐退。且我区已于2024年起,将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的所有边民纳入全额资助政策范围,有效促进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目前,国家明确规定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我区按规定实施对低收入人群的参保补助政策,暂无权限设置分档缴费政策。

三、关于参照职工医疗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议

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权限自行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主要原因在于个人账户保障能力有限,设置个人账户将削弱基金共济能力,不利于发挥基本医保大数法则作用,容易造成基金在医疗需求较小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沉积,而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而言,资金量小的个人账户明显难以保障需求。同时,居民医保年个人缴费标准仅约为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十二分之一,两者之间的筹资、待遇和管理方式均没有可比性,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已开始启动共济保障改革,以便更好发挥医保基金互助共济的制度效能。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研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研究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积极向国家层面反馈各方面对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制度的政策建议,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研究完善医保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龙以欣,0771—5727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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