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桂医保函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5465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6日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4〕214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6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2024-12-06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

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桂医保函〔2024〕214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我区其他不高于治理目标的项目,仍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变;本次调整规范我区高于国家治理目标的“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植入式给药装置置入术”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规范治理后的项目价格为我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最高政府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成本变化情况自主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同时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与舆论监测,尤其要关注治理后项目质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出现回潮。相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服务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馈。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项目价格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6日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