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439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6日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7日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
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
后接续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函〔2025〕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耗材联采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GH-HD2022-2)》、《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桂药采办发〔2023〕2号)相关规定,支架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为做好第三采购年度有关中选结果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要求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及第二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将经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提交至所辖区医保部门。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应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医疗机构无需重新报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总采购量应为首年协议采购量的3倍,每年度协议采购量不低于上年实际采购量的95%,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的90%。医疗机构如新增采购需求,须完成协议采购签订。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省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并公示医院提交的说明。
二、采购年度执行要求
我区冠脉支架集中带量接续第三采购年度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三、非中选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加强对非中选产品的挂网管理,将非中选载药合金支架和不锈钢支架挂网价格高线设置为2850元/个。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包含未投标产品、新获批产品),接受上述挂网价格高线的,可按未中选产品在本采购年度内挂网。
四、进口企业国内设厂产品要求
进口企业中标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产品类别产品批件,视同中选企业新获批产品。
五、工作要求
请各地医保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合同签订并做好后续采购监管监测工作,引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6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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