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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8977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2日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变应原筛查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5〕79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2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变应原筛查收费问题的复函

2025-04-22 17: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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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变应原筛查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医保函〔2025〕79号

来宾市医保局:

来文《关于牛奶、虾等变应原筛查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在《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中,关于变应原筛查收费的价格项目已明确包括:“吸入物变应原筛查”、“食入物变应原筛查”、“特殊变应原(多价变应原)筛查”、“专项变应原(单价变应原)筛查”四项,其计价单位均为“项”。因此,具体使用哪个项目或需要检测多少项,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确定,提供了相应医疗技术服务,可以按照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医疗机构开展多项检测服务或进行诊疗的,应当遵照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临床医疗服务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患者病情制定诊疗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收费。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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