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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0041号提案的答复

2025-07-24 15: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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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20250041号提案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5〕185号

李俊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生育医保报销比例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生育医保报销比例的问题

我区医保部门高度重视人口发展问题,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健全完善生育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2023年通过实施“减、增、延”措施,减轻有生育意愿家庭的经济负担。一是扩大支付范围。修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取消“违反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等部分生育保险待遇限制性条件。二是提高保障标准。调增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如单胎顺产和难产分别提高1500元,达到4500元和5500元,多胞胎顺产和难产分别提高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等;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三是延长支付期限。在全面落实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延长60天。同时,从育龄家庭“想生怀不上”“能生但怕痛”等现实问题着手,将治疗性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为生育困难人群减轻负担。将“胚胎移植”等12项涉及人群广、诊疗必需、医疗服务成熟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和“无痛分娩”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现辅助生殖技术医保报销“零突破”。广西是继北京市之后全国第2个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的省份。2025年,我区进一步强化门诊统筹资金对产前检查费用的保障,明确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范围,最高可继续支付2000元,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2024年,全区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147.9万人次,是2021年的7.6倍;生育保险待遇支出26.2亿元,是2021年的2.5倍;人均生育津贴1.9万元,是2021年的1.4倍。

关于提升生育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在确保基金的运行安全和可持续的前提下,目前我区生育保险保障水平已稳步提升。

二、关于拓宽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建议

广西医保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扩面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关于“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工作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目前,贵港、北海、防城港市已率先申请成为首批试点城市,为后续全面推广积累宝贵经验。二是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障。我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自2025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即可享受生育津贴,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三、关于给予特殊关爱的建议

广西通过将生育奖励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明确生育保险支持二孩、三孩政策。我区在全面落实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的基础上,生育二孩的家庭,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延长60天。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通过参加居民医保解决。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保障范围,产前检查的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对于您提出的“向未参保对象给予现金补贴”的建议,该事项已超出我局职责范围,我们将结合职能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诚挚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对相关工作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

(联系人:庞雪娇,联系电话:0771—572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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