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20250074号提案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5〕196号
陈远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基层居民医保缴费困境的提案(20250074)》,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主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公安厅协助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定居民医保保费缴纳额度的建议
近年来,医保筹资标准上涨的背后,是医保服务水平更大幅度的提高。各类现代医学检查诊疗技术更加可及,许多过去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诊疗技术日益普及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广大参保患者享受了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的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由国家制定最低筹资标准,各省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目前,我区执行的缴费标准已是国家每年规定的最低标准,地方无权自行调整。近年来,我区通过对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众分类实施全额和定额参保补助。过渡期以来,全区635万脱贫人口实现应保尽保、参保补助应享尽享。全区脱贫人口(含2014、2015年退出户)分年度、分人群享受差异化参保补助政策,从2022年至2025年按照资助参保比例60%、50%、40%、30%的方式实施渐退。且我区已于2024年起,将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的所有边民纳入全额资助政策范围,有效促进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
二、关于探索优化居民医保账户功能的建议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201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权限自行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
此外城乡居民医保主要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筹资水平相对较低,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不利于发挥基本医保大数法则作用,并导致基本医保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被削弱。
三、关于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缴费模式的建议
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要求,持续推动落实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有效解决了异地就业、居住人员的参保难题。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参保选择上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性,既可以跟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也能够在常住地或凭借居住证,在居住地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了医疗保障“地域无界、服务有温”。
四、关于推动部门数据全面共享的建议
我们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目前全区已上线接入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员可通过“广西医保服务大厅”等方式实现缴费记录和医疗费用报销情况查询。此外,由于国家医保局对数据保密管理具有严格的要求,您提出的打通医保与公安、农业农村、卫健、民政、统计、残联等有关部门数据壁垒,实现线上数据实时共享等建议,尚不具备开展的条件。下一步,我们也将积极向国家医保局汇报您的建议。
五、关于多元化开展参保宣传动员的建议
近年来,广西医保聚焦群众关切,围绕医保政策普及、医保服务等重点任务,深入开展多层次、多维度的医保宣传工作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化”宣传矩阵,依托“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抖音政务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解读、操作指南、动画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内容,人民日报、广西日报等主流媒体多次宣传转发,畅通广西医保局官网、局长信箱、12345热线等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开展广西医保政策“五进”宣传活动,走进社区、机关、乡村、企业面对面宣讲,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认同感越来越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国家部署,合理确定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不断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诚挚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继续对相关工作给予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
(联系人:龙以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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