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3106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8日 |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收费问题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5〕29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4日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等
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医保函〔2025〕292号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来文《关于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收费事宜的请示》(院字〔2025〕22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2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血透项目中使用的血透置换液(包括药品成品或自制)、血透透析液、肝素帽、院内使用的碘伏帽等纳入基本物耗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
二、开展“血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费”项目中使用的药品置换液可按治疗需要零差率收费。
三、医疗机构提供碘伏帽、管路、透析液等药品耗材,用于患者居家腹膜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可按零差率销售。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8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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