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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728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6年01月07日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超声刀等相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6〕5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2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超声刀等相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2026-01-12 17: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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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超声刀等相关收费

问题的复函

桂医保函〔2026〕5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三医院:

来文《关于明确函超声刀等相关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49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就有关使用超声刀、刨削刀等各种特殊刀收费执行标准函复如下:

临床诊疗类的使用说明规定,使用各种特殊刀分别计价:使用高频电刀 50元/台次、使用氩汽刀 200元/台次、使用超声刀800元/台次。

手术治疗类的使用说明规定,使用各种特殊刀分别计价:氩氦刀 200元/台次、射频刀 200元/台次、微波刀 500元/台次、等离子刀 400元/台次、关节刨削刀 1000元/台次、取皮刀 100元/台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允许自行加收上述特殊刀的耗材费用。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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