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971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26日 |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落地执行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6〕1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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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
落地执行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函〔2026〕13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目前我区累计已完成综合诊查类等30批立项指南规范整合。其中,《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42号)中,部分项目涉及“计价说明”中的加收和减收表述及赋码收费等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计价说明中,国家统一赋码的项目三个,分别为:“ 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儿童(加收)”、 “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儿童(加收)”、“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胎儿)-立体成像(加收)”。
二、今后落地的各批次立项指南若涉及“计价说明”中的加收或减收情况的,均由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按规定赋码。
三、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等价格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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