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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498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6年01月31日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部分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6〕20号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4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部分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问题的函

2026-02-04 08:4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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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部分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执行问题的函

桂医保函〔2026〕20号

南宁市医保局:

报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问题的请示》(南医保报〔2026〕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血液系统类、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42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落地执行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函〔2026〕13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上门服务费”与“救护车转运费-医护人员随同出诊(加收)”项目的问题

救护车转运费和上门服务费均体现交通成本,“上门服务费”与“救护车转运费”、“救护车转运费-医护人员随同出诊(加收)”,不得同时收取。

二、关于“救护车转运费-高层人力转运(加收)”的问题

计价说明已明确“无电梯人力转运二楼(含)以上每层楼加收5元”。

三、关于救护车提供长途非急救转运的收费问题

“救护车转运费”项目的计价说明已明确,非急救转运参照本项目收费,基价20元/车次(三公里及以内),往返超过三公里以上的里程费5元/公里(往返的过桥、公路通行费由患者另付),医护人员随同出诊40元/次执行。按上述规定,项目收费中虽无跨地市、跨省等长途非急救转运相关收费标准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参照执行。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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