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3242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2月14日 |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非急救转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6〕2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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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非急救转运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复函
桂医保函〔2026〕27号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文《关于申请南宁市非急救转运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5号)规定,非急救转运已纳入“救护车转运费”中的新增收费。而鉴于南宁市急救中心的非急救转运一直按市场调节价收取的情况,现明确为往返超过60公里的,救护车转运费中的非急救转运按市场调节价管理。请执行单位做好相应服务内容、项目价格的公示。
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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