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6350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03日 |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问题的复函 |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6〕9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8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问题的复函
桂医保函〔2026〕93号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来文《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问题的请示》(桂医大口院报〔2026〕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现行有关价格政策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8号):“口腔牵引钉植入费”、“口腔牵引钉取出费”的说明为“本项目所称“次”:以3枚牵引钉为基础收费,每增加1枚加收,以10枚牵引钉费用封顶”的规定。经测算,每增加1枚加收的比例应为30%。
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口腔牵引钉植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