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其他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执行问题的复函

2024-08-01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执行问题的复函

北流市市场监管局:

来文《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解决对〈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8号)有关执行问题的函》(北市监函〔2024〕8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医疗服务项目执行问题函复如下:

我区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定价(特别注明的除外)。《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有特别注明的,二级、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没有特别注明的,二级、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按不高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的90%、80%执行。

特此函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