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6551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2日 |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及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5〕3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7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及中医
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5〕39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我区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整合及核定价格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区中医骨伤类规范整合为9个主项目、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规范整合为6个主项目,详见附件1;项目映射关系详见附件2;废止“骨折手法整复术”等6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符合条件开展上述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遵照规范整合的价格项目
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二、相关使用说明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解读。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本物耗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具体见附件1的使用说明。
三、明确医保支付标准
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新的医保支付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1的医保支付类别。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通知自2025年12月25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
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规范整合中医骨伤及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广西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广西废止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日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