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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632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9日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5〕50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6-01-09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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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

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

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5〕50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23号)、《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及《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119号)要求,对我区现行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项目及核定价格。规范整合后的三类立项指南主项目为126项,其中,放射治疗类15项、精神治疗类10项、美容整形类101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立项指南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

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条件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具体项目价格详见《广西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1、2.1、3.1)。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相关项目。废止已整合的“心理治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适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等300项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广西废止放射治疗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2、2.2、3.2)。

三、医保支付标准。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的医保支付规定执行,详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中的支付类别。

四、有关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26年4月8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1广西规范整合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2广西废止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1广西规范整合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2广西废止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1广西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2广西废止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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