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633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9日 |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5〕49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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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类、体被系统类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5〕49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
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口腔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18号)、《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118号)要求,对我区现行口腔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项目及核定价格。规范整合后的两类立项指南主项目为167项,其中,口腔类114项、体被系统类53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收取费用。口腔类、体被系统类立项指南项目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广西规范整合口腔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1、2.1)。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相关项目。废止已整合的“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变应原皮内试验”等1085项口腔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广西废止口腔类、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2、2.2)。
三、医保支付标准。此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的医保支付规定执行,详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中的支付类别。
四、有关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
况、新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26年4月8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
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1广西规范整合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1.2广西废止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1广西规范整合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2广西废止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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