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3日 |
标 题: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4〕3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5日 |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37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自治区医保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2021年版)》 等现行的价格项目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024年新修订部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门诊诊查费(药学)、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等617个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计价单位、 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024年新修订部分617个)见附件1,《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终止执行部分107个)见附件2。
二、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对“经皮超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等项目价格进行理顺。附件1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该等级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限价,各地医保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及当地实际, 按不高于最高限价另行制定本地、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具体价格。
三、严格执行相关收费制度
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本通知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要建立完善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
四、加强管理做好宣传
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见效;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各方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4年11月10日起实施。此前我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1.《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2024年新修订部分617个)
2.《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终止执行部分107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3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