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
标 题: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4〕4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48号
各市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保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中心、自治区社保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
自2025年1月1日起,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环孢素滴眼液(Ⅲ)、头孢托仑匹酯颗粒2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各统筹地区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进入《2024年药品目录》的89个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对于法律法规禁止药店销售的谈判药品,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切实予以保障;要确保每个药品在本统筹地区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供应,参保人员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继续实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做好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的监测及异常数据核查工作。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三、完善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品管理相关要求,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我区“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医保局报自治区医保局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营造“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的氛围。积极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设计新产品或者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服务机构进医院,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五、完善结算服务和协议管理
(一)及时更新系统。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中心要抓紧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内药品信息的更新维护,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映射等标准化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
(二)加强协议管理。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
(三)做好宣传解读。鼓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目录调整情况进行解读,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目录内新增药品的了解;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舆情。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46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同步废止。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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