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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5年02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医保发〔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2025-02-12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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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广西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5〕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政策通知如下:

广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至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整统一为15000元。属于我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取整统一为7500元。今后由自治区医保部门根据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

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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