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1816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规〔2024〕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
(第二批)的通知
桂医保规〔2024〕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桂医保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5项(含6个子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丙类项目管理(见附件1)。
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内43项医疗服务项目(含108个子项目)的基金支付类别,其中41项(含108个子项目)由乙类调整为甲类,2项由丙类调整为乙类;调整“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等6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基金支付说明(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增补部分)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部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12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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