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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528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7日
标  题: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203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桂医保函〔2023〕94号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203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2023-04-28 17: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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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23203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函〔2023〕94号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第2023203号代表提出了关于减免民族自治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财政事权划分情况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19〕48号文)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为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广西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设区市按8:1:1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脱贫县按8:1.5:0.5比例承担,中央、自治区、其他县按8:1:1比例承担。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个人缴费补助资金。

  根据桂政办发〔2019〕48号文规定,一是给予陆地边境0-20公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与设区市、自治区与县均按8:2比例承担。二是给予符合条件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明确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与设区市、自治区与县均按8:2比例承担。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资金管理情况。

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参保人数为主要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资金分配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资金使用情况。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全部实现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使用成效

自治区医保局2018年成立以来,已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累计下达中央和自治区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近1200亿元,对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给予财政补助,有效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步提高参保群众待遇保障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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