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医疗机构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医保中心发〔2023〕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
医疗机构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
定点协议管理的通知
桂医保中心发〔2023〕9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1号)有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注册地址在南宁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经卫健部门批准,具备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医保定点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
二、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可随时申请。
三、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直接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务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医保编码。
互联网医院医保定点申请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能根据医保局提供的在线支付接口文档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三)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四)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真实身份;
(五)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四、不予受理
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因使用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满3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所需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主体资质复印件;
(四)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附件2);
(六)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附件3);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附件4);
(八)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附件5);
(九)运营不足半年的医疗机构需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的医疗服务收入情况表。
互联网医院申请医保定点所需材料:
(一)“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6);
(二)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满足“互联网+”医保服务信息系统要求材料(提供信息系统建设、截图等佐证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定点申请。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自治区医保中心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治区医保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二)评估审议。自治区医保中心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小组按照评估表(附件7、8、9、10、11)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对外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自治区医保中心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医保中心通知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https://code.nhsa.gov.cn)维护本机构和医师、护士、药学和医技人员相关信息。并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五)签订医保协议。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医疗机构,自治区医保中心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六)信息公布。自治区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计算,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医疗机构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1〕11号)同步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再行调整。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4.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预测性分析报告
5.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
6.“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申请表
7.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8.医疗机构(二级医院)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9.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院)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10.非住院类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11.“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评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5月30日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可用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 “×××医疗机构自愿申请成为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请及3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医疗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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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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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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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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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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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外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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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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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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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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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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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营利 □非营利 | ||||||||
对公账户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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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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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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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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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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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级别 (以卫健部门核定的级别填写,未核定级别的填写“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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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等级 (以卫健部门评定的医院等级填写,未评定等级的填写“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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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面积 |
建筑面积m2 经营面积m2 | ||||||||
诊疗科目 |
|
服务类型 |
□门诊□住院 | ||||||||
科室情况 |
临床科室:个 医技科室:个 | ||||||||||
床位情况 |
核定床位:张 开放床位:张 | ||||||||||
人 员 组 成 |
执业医师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注册护士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医技(含药剂)人员 |
共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初级职称 人。 | ||||||||||
其他人员 |
共 人 |
合计 |
人 | ||||||||
是否正式运营满3个月 |
□是 □否 | ||||||||||
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
□是 □否 | ||||||||||
是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
□是 □否 | ||||||||||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
□是 □否 | ||||||||||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
□是 □否 | ||||||||||
医院信息系统是否具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管理功能并能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
□是 □否 | ||||||||||
是否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
□是 □否 | ||||||||||
是否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 |
□是 □否 | ||||||||||
基本医疗服务是否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
□是 □否 |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
□是 □否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 |
□是 □否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
□是 □否 | ||||||||||
申请医保定点前3个月诊疗服务量情况(年月至年月) |
总收入 (万元) |
总支出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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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内容 |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请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及各要素内容:
附件3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请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提供所配备的联网结算硬件配置、HIS系统建设、进销存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及与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对接改造准备等情况说明。
附件4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预测性分析报告
请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分析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四个部分内容: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二、近3个月运营状况:医疗服务总量、总费用及人次情况(含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的服务量、费用及人次情况),门急诊及住院病人平均费用情况;
三、预测分析纳入定点后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四、医保基金安全风险防范预案及措施。
附件5
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职称/职务 |
科室 |
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证书编号 |
执业 类别 |
执业范围 |
注册在本机构执业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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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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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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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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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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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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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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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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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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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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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申请表
实 体 医 疗 机 构 |
名 称 |
| ||||||||
医保定点 |
□非定点 □定点(机构编码:H) | |||||||||
地 址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互联网医疗类型 |
□互联网医院(□第二名称□独立设置) □互联网诊疗 | |||||||||
主要服务内容 |
| |||||||||
应 用 名 称 |
|
渠道类型 |
□小程序 □公众号 □生活号 □APP | |||||||
信息平台建设 |
□自建 □合建 |
服务器位置/IP地址 |
| |||||||
合建单位名称 |
| |||||||||
互 联 网 医 院 |
互联网医院名称 |
| ||||||||
地 址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是否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
□是 □否 | |||||||||
信息系统是否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
□是 □否 | |||||||||
是否能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真实身份; |
□是 □否 | |||||||||
是否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
□是 □否 | |||||||||
申 请 声 明 |
本医疗机构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资质,满足“互联网+”医保服务信息系统要求,自愿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为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机构,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动退出申请并接受相应处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7
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医疗机构(盖章): 评估时间:
评分项目 |
编号 |
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估标准 |
得分 |
备注 |
一、基础管理20分 | ||||||
相 |
1 |
建立药品进销存制度。 |
1 |
建立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2 |
建立医用耗材进销存制度。 |
1 |
建立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3 |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
1 |
建立结算账户与现金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4 |
建立医院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
1 |
建立系统建设标准、传输、安全等信息管理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5 |
建立医保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参保人员就医流程,制作医保政策宣传栏。 |
3 |
建立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流程,公示医保政策,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的得2分、制度上墙的得1分;结合实际考虑就医过程中的各科室设置,不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本项不得分。 |
|
| |
6 |
建立医保管理制度,设立独立医保管理科室,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开展医保管理相关培训。 |
3 |
设有独立医保科室和专职管理人员得2分;开展了医保管理相关培训的得1分。 |
|
| |
7 |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
1 |
健全医疗质量制度和医疗安全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相关制度 8 |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情况。 |
2 |
核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结果,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得2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
|
| |
9 |
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
1 |
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分。有毒麻药品丢失现象本项不得分。 |
|
| |
医 |
10 |
建立首诊负责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2 |
建立首诊科室和医师对参保人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等责任的管理制度得1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1分。 |
|
|
11 |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配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3 |
建立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质量控制、病案管理等制度得1分;配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得0.5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0.5分;配置疾病诊断编码设手术操作编码人员得1分。不配置疾病诊断编码设手术操作编码人员该项不得分。 |
|
| |
12 |
建立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1 |
建立急危重病员抢救、病情汇报、病情记录等管理制度得0.5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0.5分。 |
|
| |
二、服务能力44分 | ||||||
服 |
13 |
门诊处方、治疗单书写是否规范,药品使用是否符合用药规范。 |
3 |
随机抽查处方、治疗单100张,如数量不足100张,按实际数量抽取,重点检查门诊处方、治疗单书写内容完整,药品处方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药品使用符合用药规范。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14 |
病历书写规范、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内容完整。 |
3 |
随机抽查20份病历,如数量不足20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检验、用药和治疗有无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中医及民族医的理法方药应遵循辨证施治原则。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5 |
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
3 |
随机抽查20份病历,如数量不足20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是否相吻合,并与实际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相一致。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服务内容 16 |
符合用药管理规定。 |
3 |
随机抽查20份病历,如数量不足20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有无超限定使用范围或适应症用药,无指征超疗程或超剂量用药。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7 |
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用材料。 |
3 |
随机抽查20份病历,如数量不足20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是否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有无实施超出病情实际需要的其他医疗服务。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8 |
开设急诊、急救科室。 |
2 |
设有急诊、急救科室得1分,配备抢救设备、药品并符合规定的得1分。 |
|
| |
基 |
19 |
辅助检查项目:心电、B超(彩超)、放射、三大常规及血生化检验等具备情况。 |
4 |
常用辅助检查:心电1分,B超(彩超)1分,放射1分,三大常规及血生化检验1分。 |
|
|
20 |
设备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
3 |
设备操作人员具备该专业资质的得3分,有1人不符合的不得分。 |
|
| |
21 |
*核查检验科室设施和设备情况。 |
2 |
核查检验科室是否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22 |
*影像检查科设施和设备情况。 |
2 |
核查是否配备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核准的执业范围相适应的放射性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23 |
*药房贮存情况。 |
2 |
核查是否配备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货架等设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储存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配备冷库或冰箱用于储存冷藏药品,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证 |
24 |
*工作人员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情况。 |
2 |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否则本项不得分。 |
|
|
25 |
*提供服务的有效期。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失效的,本项不得分。 |
|
| |
26 |
*实际经营范围。 |
2 |
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 |
|
| |
27 |
*实际开展的床位情况。 |
2 |
科室实际床位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床位数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 |
|
| |
28 |
*医务人员证件及注册情况。 |
2 |
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有人证不相符或者执业注册情况有异常的,本项均不得分。 |
|
| |
29 |
*执业医师与开设的诊疗科目对应情况。 |
2 |
开设的诊疗科目有相对应专业执业医师的;有1个及以上诊疗科目无对应专业执业医师的本项不得分。 |
|
| |
价格 |
30 |
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公示。 |
2 |
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的得2分;未公示的不得分。 |
|
|
三、信息建设36分 | ||||||
基 |
31 |
*药品信息。 |
3 |
进销存信息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进销存信息缺失则药品信息不得分;药品基本信息(名称、剂型、剂量、国药准字、生产厂家、包装、包装单位、最小计价单位、单价)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药品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32 |
*耗材信息。 |
3 |
进销存信息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进销存信息缺失则耗材信息不得分;耗材基本信息(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注册证号、注册证名称、国产/进口、供应商名称)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耗材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33 |
*设备信息。 |
3 |
设备基本信息(名称、类别、大型设备类别、型号、品牌、产地、配置、购买日期、使用年限),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设备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基础信息 34 |
*人员基本信息。 |
3 |
医执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执业范围、职称、职务、执业证书编码、资格证书编码、执业注册地、联系电话、在该院开始执业时间、在该院结束执业时间),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人员基本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35 |
科室基本信息。 |
2 |
科室基本信息(科室名称、科室类型、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床位、成立时间),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
| |
36 |
诊疗项目信息。 |
2 |
符合物价收费规范得2分。 |
|
| |
结 |
37 |
*门诊信息。 |
3 |
具备门诊医生、护士工作站或将门诊病历、处方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满足开单医生、开单科室、处方相关项目的上传需要,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38 |
*住院信息。 |
3 |
具备住院医生、护士工作站或将住院病历、医嘱等信息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满足开单医生、开单科室、医嘱相关项目的上传需要,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
39 |
*结算信息。 |
2 |
满足医保联网结算需要,不满足不得分。 |
|
| |
硬 |
40 |
*PC配置。 |
2 |
数量≥2;CPU主频≥2.0GHZ;内存≥4GB;硬盘空间≥500GB;空闲COM口数量≥1;空闲USB口数量≥4;Windows版本≥Win7;全部符合的得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
配置缺失一项及以上不得分。 |
41 |
*打印机配置。 |
1 |
针式打印机;数量≥1;,得1分 |
| ||
42 |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 |
4 |
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各项业务的得2分,不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的不得分;配备符合医保联网结算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专管人员得2分,未配备齐全的不得分。 |
| ||
硬件 43 |
*进销存管理系统。 |
3 |
现场随机抽查药品、耗材、设备进销存管理情况,至少需要具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管理功能,未具备的本项不得分 |
| ||
44 |
网络连接。 |
2 |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配置情况,未配备齐全的本项不得分。 |
| ||
总分 |
|
|
100 |
|
|
|
备注: |
附件8
医疗机构(二级医院)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医疗机构(盖章): 评估时间:
评分 项目 |
编号 |
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估标准 |
得分 |
备注 |
一、基础管理20分 | ||||||
相 |
1 |
建立药品进销存制度。 |
1 |
建立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2 |
建立医用耗材进销存制度。 |
1 |
建立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3 |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
1 |
建立结算账户与现金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4 |
建立医院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
1 |
建立系统建设标准、传输、安全等信息管理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5 |
建立医保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参保人员就医流程,制作医保政策宣传栏。 |
3 |
建立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流程,公示医保政策,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的得2分、制度上墙的得1分;结合实际考虑就医过程中的各科室设置,不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本项不得分。 |
|
| |
6 |
建立医保管理制度,设立独立医保管理科室,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开展医保管理相关培训。 |
3 |
设有独立医保科室和专职管理人员得2分;开展了医保管理相关培训的得1分。 |
|
| |
7 |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
1 |
健全医疗质量制度和医疗安全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8 |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情况。 |
2 |
核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结果,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得2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
|
| |
9 |
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
1 |
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分。有毒麻药品丢失现象本项不得分。 |
|
| |
医 |
10 |
建立首诊负责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2 |
建立首诊科室和医师对参保人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等责任的管理制度得1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1分。 |
|
|
11 |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配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3 |
建立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质量控制、病案管理等制度得1分;配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得0.5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0.5分;配置疾病诊断编码设手术操作编码人员得1分。不配置疾病诊断编码设手术操作编码人员该项不得分。 |
|
| |
12 |
建立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1 |
建立急危重病员抢救、病情汇报、病情记录等管理制度得0.5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0.5分。 |
|
| |
二、服务能力44分 | ||||||
服 |
13 |
门诊处方、治疗单书写是否规范,药品使用是否符合用药规范。 |
3 |
随机抽查处方、治疗单100张,如数量不足100张,按实际数量抽取,重点检查门诊处方、治疗单书写内容完整,药品处方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药品使用符合用药规范。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14 |
病历书写规范、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内容完整。 |
3 |
随机抽查10份病历,如数量不足10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检验、用药和治疗有无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中医及民族医的理法方药应遵循辨证施治原则。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5 |
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
3 |
随机抽查10份病历,如数量不足10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是否相吻合,并与实际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相一致。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6 |
符合用药管理规定。 |
3 |
随机抽查10份病历,如数量不足10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有无超限定使用范围或适应症用药,无指征超疗程或超剂量用药。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服 17 |
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用材料。 |
3 |
随机抽查10份病历,如数量不足10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是否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有无实施超出病情实际需要的其他医疗服务。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8 |
开设急诊、急救科室。 |
2 |
设有急诊、急救科室得1分,配备抢救设备、药品并符合规定的得1分。 |
|
| |
基 |
19 |
辅助检查项目:心电、B超(彩超)、放射、三大常规及血生化检验等具备情况。 |
4 |
常用辅助检查:心电1分,B超(彩超)1分,放射1分,三大常规及血生化1分。 |
|
|
20 |
设备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
3 |
设备操作人员具备该专业资质的得3分,有1人不符合的不得分。 |
|
| |
21 |
*核查检验科室设施和设备情况。 |
2 |
核查检验科室是否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22 |
*影像检查科设施和设备情况。 |
2 |
核查是否配备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核准的执业范围相适应的放射性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23 |
*药房贮存情况。 |
2 |
核查是否配备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货架等设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储存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配备冷库或冰箱用于储存冷藏药品,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证 |
24 |
*工作人员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情况。 |
2 |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否则本项不得分。 |
|
|
25 |
*提供服务的有效期。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失效的,本项不得分。 |
|
| |
26 |
*实际经营范围。 |
2 |
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 |
|
| |
证件 |
*实际开展的床位情况。 |
2 |
科室实际床位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床位数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 |
|
| |
28 |
*医务人员证件及注册情况。 |
2 |
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有人证不相符或者执业注册情况有异常的,本项均不得分。 |
|
| |
29 |
*执业医师与开设的诊疗科目对应情况。 |
2 |
开设的诊疗科目有相对应专业执业医师的;有1个及以上诊疗科目无对应专业执业医师的本项不得分。 |
|
| |
价格 公示 |
30 |
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公示。 |
2 |
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的得2分;未公示的不得分。 |
|
|
三、信息建设36分 | ||||||
基 |
31 |
*药品信息。 |
3 |
进销存信息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进销存信息缺失则药品信息不得分;药品基本信息(名称、剂型、剂量、国药准字、生产厂家、包装、包装单位、最小计价单位、单价)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药品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32 |
*耗材信息。 |
3 |
进销存信息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进销存信息缺失则耗材信息不得分;耗材基本信息(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注册证号、注册证名称、国产/进口、供应商名称)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耗材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33 |
*设备信息。 |
3 |
设备基本信息(名称、类别、大型设备类别、型号、品牌、产地、配置、购买日期、使用年限),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设备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34 |
*人员基本信息。 |
3 |
医执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执业范围、职称、职务、执业证书编码、资格证书编码、执业注册地、联系电话、在该院开始执业时间、在该院结束执业时间),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人员基本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35 |
科室基本信息。 |
2 |
科室基本信息(科室名称、科室类型、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床位、成立时间),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
| |
36 |
诊疗项目信息。 |
2 |
符合物价收费规范得2分。 |
|
| |
结 |
37 |
*门诊信息。 |
3 |
具备门诊医生、护士工作站或将门诊病历、处方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满足开单医生、开单科室、处方相关项目的上传需要,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38 |
*住院信息。 |
3 |
具备住院医生、护士工作站或将住院病历、医嘱等信息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满足开单医生、开单科室、医嘱相关项目的上传需要,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
39 |
*结算信息。 |
2 |
满足医保联网结算需要,不满足不得分。 |
|
| |
硬 |
40 |
*PC配置。 |
2 |
数量≥2;CPU主频≥2.0GHZ;内存≥4GB;硬盘空间≥500GB;空闲COM口数量≥1;空闲USB口数量≥4;Windows版本≥Win7;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全部符合的得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
配置缺失一项及以上不得分。 |
41 |
*打印机配置。 |
1 |
针式打印机;数量≥1;,得2分 |
| ||
42 |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 |
4 |
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各项业务的得2分,不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的不得分;配备符合医保联网结算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专管人员得2分,未配备齐全的不得分。 |
| ||
43 |
*进销存管理系统。 |
3 |
现场随机抽查药品、耗材、设备进销存管理情况,至少需要具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管理功能,未具备的本项不得分 |
| ||
44 |
网络连接。 |
2 |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配置情况,未配备齐全的本项不得分。 |
| ||
总分 |
|
|
100 |
|
|
|
备注:
1.评分分数以满分100算,85分及以上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带“*”指标不得分的,总考核评分为零分;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直接不计分数;
附件9
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院)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医疗机构(盖章): 评估时间:
评分项目 |
编号 |
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估标准 |
得分 |
备注 |
一、基础管理20分 | ||||||
相 |
1 |
建立药品进销存制度。 |
1 |
建立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2 |
建立医用耗材进销存制度。 |
1 |
建立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3 |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
1 |
建立结算账户与现金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4 |
建立医院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
1 |
建立系统建设标准、传输、安全等信息管理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5 |
建立医保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参保人员就医流程,制作医保政策宣传栏。 |
3 |
建立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流程,公示医保政策,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的得2分、制度上墙的得1分;结合实际考虑就医过程中的各科室设置,不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本项不得分。 |
|
| |
6 |
建立医保管理制度,设立独立医保管理科室,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开展医保管理相关培训。 |
3 |
设有独立医保科室和专职管理人员得2分;开展了医保管理相关培训的得1分。 |
|
| |
7 |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
1 |
健全医疗质量制度和医疗安全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8 |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情况。 |
2 |
核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结果,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得2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
|
| |
9 |
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
1 |
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分。有毒麻药品丢失现象本项不得分。 |
|
| |
医 |
10 |
建立首诊负责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2 |
建立首诊科室和医师对参保人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等责任的管理制度得1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1分。 |
|
|
11 |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配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3 |
建立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质量控制、病案管理等制度得1分;配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得1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1分。 |
|
| |
12 |
建立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1 |
建立急危重病员抢救、病情汇报、病情记录等管理制度得0.5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0.5分。 |
|
| |
二、服务能力44分 | ||||||
服 |
13 |
门诊处方、治疗单书写是否规范,药品使用是否符合用药规范。 |
3 |
随机抽查处方、治疗单20张,如数量不足20张,按实际数量抽取,重点检查门诊处方、治疗单书写内容完整,药品处方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药品使用符合用药规范。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14 |
病历书写规范、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内容完整。 |
3 |
随机抽查5份病历,如数量不足5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检验、用药和治疗有无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中医及民族医的理法方药应遵循辨证施治原则。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5 |
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
3 |
随机抽查5份病历,如数量不足5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是否相吻合,并与实际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相一致。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6 |
符合用药管理规定。 |
3 |
随机抽查5份病历,如数量不足5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有无超限定使用范围或适应症用药,无指征超疗程或超剂量用药。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7 |
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使用医用材料。 |
3 |
随机抽查5份病历,如数量不足5份,按实际数量抽取,重要检查是否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有无实施超出病情实际需要的其他医疗服务。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
18 |
开设急诊、急救科室。 |
2 |
设有急诊科室得1分,配备抢救设备、药品并符合规定的得1分。 |
|
| |
基 |
19 |
辅助检查项目:心电、B超(彩超)、放射、三大常规及血生化检验等具备情况。 |
4 |
常用辅助检查:心电1分,B超(彩超)1分,放射1分,三大常规及血生化1分。 |
|
|
20 |
设备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
3 |
设备操作人员具备该专业资质的得3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
|
| |
21 |
*核查检验科室设施和设备情况。 |
2 |
核查检验科室是否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22 |
*影像检查科设施和设备情况。 |
2 |
核查是否配备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核准的执业范围相适应的放射性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23 |
*药房贮存情况。 |
2 |
核查是否配备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货架等设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储存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配备冷库或冰箱用于储存冷藏药品,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证 |
24 |
*工作人员执有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助理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情况。 |
2 |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助理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否则本项不得分。 |
|
|
25 |
*提供服务的有效期。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失效的,本项不得分。 |
|
| |
26 |
*实际经营范围。 |
2 |
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 |
|
| |
27 |
*实际开展的床位情况。 |
2 |
科室实际床位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床位数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 |
|
| |
28 |
*医务人员证件及注册情况。 |
2 |
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有人证不相符或者执业注册情况有异常的,本项均不得分。 |
|
| |
29 |
*执业医师与开设的诊疗科目对应情况。 |
2 |
开设的诊疗科目有相对应专业执业医师的;有1个及以上诊疗科目无对应专业执业医师的本项不得分。 |
|
| |
价格公示 |
30 |
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公示。 |
2 |
以公示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多种形式公示的得2分;未公示的不得分。 |
|
|
三、信息建设36分 | ||||||
基 |
31 |
*药品信息。 |
3 |
进销存信息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进销存信息缺失则药品信息不得分;药品基本信息(名称、剂型、剂量、国药准字、生产厂家、包装、包装单位、最小计价单位、单价)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药品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32 |
*耗材信息。 |
3 |
进销存信息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进销存信息缺失则耗材信息不得分;耗材基本信息(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注册证号、注册证名称、国产/进口、供应商名称)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耗材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33 |
*设备信息。 |
3 |
设备基本信息(名称、类别、大型设备类别、型号、品牌、产地、配置、购买日期、使用年限),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设备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34 |
*人员基本信息。 |
3 |
医执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执业范围、职称、职务、执业证书编码、资格证书编码、执业注册地、联系电话、在该院开始执业时间、在该院结束执业时间),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人员基本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35 |
科室基本信息。 |
2 |
科室基本信息(科室名称、科室类型、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床位、成立时间),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
| |
36 |
诊疗项目信息。 |
2 |
符合物价收费规范得2分。 |
|
| |
结 |
37 |
*门诊信息。 |
3 |
具备门诊医生、护士工作站或将门诊病历、处方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满足开单医生、开单科室、处方相关项目的上传需要,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38 |
*住院信息。 |
3 |
具备住院医生、护士工作站或将住院病历、医嘱等信息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满足开单医生、开单科室、医嘱相关项目的上传需要,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
39 |
*结算信息。 |
2 |
满足医保联网结算需要,不满足不得分。 |
|
| |
硬 |
40 |
*PC配置。 |
2 |
数量≥2;CPU主频≥2.0GHZ;内存≥4GB;硬盘空间≥500GB;空闲COM口数量≥1;空闲USB口数量≥4;Windows版本≥Win7;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全部符合的得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
配置缺失一项及以上不得分。 |
41 |
*打印机配置。 |
1 |
针式打印机;数量≥1;,得2分 |
| ||
42 |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 |
4 |
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各项业务的得2分,不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的不得分;配备符合医保联网结算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专管人员得2分,未配备齐全的不得分。 |
| ||
43 |
*进销存管理系统。 |
3 |
现场随机抽查药品、耗材、设备进销存管理情况,至少需要具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管理功能,未具备的本项不得分 |
| ||
44 |
网络连接。 |
2 |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配置情况,未配备齐全的本项不得分。 |
| ||
总分 |
|
|
100 |
|
|
|
备注:
1.评分分数以满分100算,85分及以上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带“*”指标不得分的,总考核评分为零分;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直接不计分数;
附件10
非住院类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医疗机构(盖章): 评估时间:
评分项目 |
编号 |
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估标准 |
得分 |
备注 |
一、基础管理20分 | ||||||
相 |
1 |
建立药品进销存制度。 |
1 |
建立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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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立医用耗材进销存制度。 |
1 |
建立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3 |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
1 |
建立结算账户与现金管理等相关财务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4 |
建立医院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
1 |
建立系统建设标准、传输、安全等信息管理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
| |
5 |
建立医保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参保人员就医流程,制作医保政策宣传栏。 |
3 |
建立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流程,公示医保政策,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的得2分、制度上墙的得1分;结合实际考虑就医过程中的各科室设置,不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本项不得分。 |
|
| |
6 |
建立医保管理制度,设立独立医保管理科室,配备专职医保管理人员,开展医保管理相关培训。 |
3 |
设有独立医保科室和专职管理人员得2分;开展了医保管理相关培训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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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
1 |
健全医疗质量制度和医疗安全制度,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0.5分,制度上墙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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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情况。 |
2 |
核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结果,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得2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
|
| |
9 |
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
1 |
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分。有毒麻药品丢失现象本项不得分。 |
|
| |
医疗 |
10 |
建立首诊负责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4 |
建立首诊科室和医师对参保人员的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等责任的管理制度得1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1分。 |
|
|
11 |
建立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 |
2 |
建立急危重病员抢救、病情汇报、病情记录等管理制度得0.5分;开展了业务培训得0.5分。 |
|
| |
二、服务能力44分 | ||||||
服 |
12 |
门诊处方、治疗单书写是否规范,药品使用是否符合用药规范。 |
15 |
随机抽查处方、治疗单100张,如数量不足100张,按实际数量抽取,重点检查门诊处方、治疗单书写内容完整,药品处方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药品使用符合用药规范。合格率达85%及以上的,本项得分,85%以下,本项不得分。 |
|
|
基 |
13 |
辅助检查项目:心电、B超(彩超)或放射、三大常规检验等具备情况。 |
3 |
常用辅助检查:心电1分,B超(彩超)或放射1分,三大常规检验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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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设备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
3 |
设备操作人员具备该专业资质的得3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
|
| |
15 |
*核查检验科室设施和设备情况。 |
5 |
核查检验科室是否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16 |
*药房贮存情况。 |
5 |
核查是否配备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货架等设施;配备冷库或冰箱用于储存冷藏药品,未配备齐全的此项不得分。 |
|
| |
证 |
17 |
*工作人员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助理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情况。 |
3 |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助理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否则本项不得分。 |
|
|
18 |
*提供服务的有效期。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或失效的,本项不得分。 |
|
| |
19 |
*实际经营范围。 |
2 |
实际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 |
|
| |
20 |
*医务人员证件及注册情况。 |
2 |
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相对应的执业资格证,有人证不相符或者执业注册情况有异常的,本项均不得分。 |
|
| |
21 |
*执业医师与开设的诊疗科目对应情况。 |
2 |
开设的诊疗科目有相对应专业执业医师的;有1个及以上诊疗科目无对应专业执业医师的本项不得分。 |
|
| |
价格 |
22 |
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公示。 |
2 |
以公示牌、计算机查询系统等形式公示的得2分;未公示的不得分。 |
|
|
三、信息建设36分 | ||||||
基 |
23 |
*药品信息。 |
5 |
进销存信息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进销存信息缺失则药品信息不得分;药品基本信息(名称、剂型、剂量、国药准字、生产厂家、包装、包装单位、最小计价单位、单价)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药品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24 |
*耗材信息。 |
3 |
进销存信息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进销存信息缺失则耗材信息不得分;耗材基本信息(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注册证号、注册证名称、国产/进口、供应商名称)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耗材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25 |
*设备信息。 |
3 |
设备基本信息(名称、类别、设备类别、型号、品牌、产地、配置、购买日期、使用年限),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设备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基 26 |
*人员基本信息。 |
3 |
医执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执业范围、职称、职务、执业证书编码、资格证书编码、执业注册地、联系电话、在该院开始执业时间、在该院结束执业时间),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如人员基本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
|
| |
27 |
科室基本信息。 |
2 |
科室基本信息(科室名称、科室类型、负责人、联系电话、成立时间),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
| |
28 |
诊疗项目信息。 |
2 |
符合物价收费规范得2分。 |
|
| |
结 |
29 |
*门诊信息。 |
4 |
具备门诊医生、护士工作站或将门诊病历、处方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满足开单医生、处方相关项目的上传需要,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
30 |
*结算信息。 |
2 |
满足医保联网结算需要,不满足不得分。 |
|
| |
硬件 |
31 |
*PC配置。 |
2 |
数量≥2;CPU主频≥2.0GHZ;内存≥4GB;硬盘空间≥500GB;空闲COM口数量≥1;空闲USB口数量≥4;Windows版本≥Win7;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全部符合的得1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
配置缺失一项及以上不得分。 |
32 |
*打印机配置。 |
1 |
针式打印机;数量≥1;,得2分 |
| ||
硬件 |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 |
4 |
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各项业务的得2分,不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的不得分;配备符合医保联网结算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专管人员得2分,未配备齐全的不得分。 |
| ||
34 |
*进销存管理系统。 |
3 |
现场随机抽查药品、耗材、设备进销存管理情况,至少需要具备药品、医用耗材等管理功能,未具备的本项不得分 |
| ||
35 |
网络连接。 |
2 |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配置情况,未配备齐全的本项不得分。 |
| ||
总分 |
|
|
100 |
|
|
|
备注:
1.评分分数以满分100算,85分及以上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带“*”指标不得分的,总考核评分为零分;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直接不计分数;
附件11
“互联网+”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评估表
医疗机构(盖章): 评估时间:
评分项目 |
序号 |
评估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基本条件 |
1 |
互联网医院基本信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互联网牌照等)与现场检查情况相符得6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
8 |
|
|
2 |
查看运营报表,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 |
|
| |
信息系统管理 |
3 |
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得6分,否则不得分。 |
6 |
|
|
4 |
具备对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的能力得10分,少一项业务编码扣2分,少两项以上业务编码的不得分。 |
10 |
|
| |
5 |
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能力,能够按照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建设标准要求,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10 |
|
| |
6 |
信息系统具备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得6分,否则不得分。 |
6 |
|
| |
信息系统管理 7 |
具备依托医保电子凭证实名认证能力,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就医得6分,否则不得分。 |
6 |
|
| |
8 |
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信息全程可追溯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10 |
|
| |
9 |
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到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保护患者隐私得6分,否则不得分。 |
6 |
|
| |
基础管理 |
10 |
上线医师、药师符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互联网医保政策规定,与患者保持良好沟通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10 |
|
|
11 |
互联网医院管理人员经过医疗卫生法律规定、医保政策规定、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满足线上服务要求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5 |
|
| |
12 |
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得8分,少一项制度扣2分。 |
8 |
|
| |
13 |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严格执行处方管理规定。随机抽查100张处方,如数量不足100张,按实际数量抽取。处方书写规范,药品使用符合用药规范,5%以下不合格的扣2分,10%以下不合格的扣6分,15%以上不合格的本项不得分。 |
12 |
|
| |
总分 |
100 |
|
|
备注:评分标准以满分100算,不足80分视为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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