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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成文日期:2023年05月3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零售药店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医保中心发〔2023〕10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零售药店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的通知

2023-06-01 17: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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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

零售药店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

定点协议管理的通知

桂医保中心发〔2023〕10号

各有关零售药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号)有关规定,现就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注册地址在南宁市主城区范围内的零售药店

二、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可随时申请

三、申请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医疗保障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四、不予受理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附件2);

(八)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附件3);

(九)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附件4);

(十)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附件5);

(十一)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十二)运营不足半年的零售药店需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的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六、办理流程

(一)定点申请。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自治区医保中心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治区医保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二)评估审议。自治区医保中心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7.核查药店面积。

评估小组按照评估表(附件6)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对外公示。对于评估合格的,自治区医保中心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医保中心通知零售药店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https://code.nhsa.gov.cn)维护本机构和药师相关信息。并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零售药店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五)签订医保协议。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自治区医保中心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六)信息公布。自治区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申报材料受理时间计算,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零售药店申请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1〕12号)同步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再行调整。

附件: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3.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4.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5.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6.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5月30日




附件1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 写 说 明


一、该表用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填写内容为“×××药店自愿申请成为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执行医疗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竭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并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情况,如存在,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放弃本次申请及3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零售药店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固定电话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身份证号


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电话


单位对外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性质

连锁公司 □直营 □加盟

非连锁公司 □自营直营 □个体 □其他

连锁公司或母公司

名称


陈列区

营业面积

m2

药店经营范围


经营药品种数情况

处方药品

种数

非处方药品种数

经营药品种数合计




年 月至 年 月业务收支情况 (至少3个月)

药品销售额(元)

其他销售额(元)



药学技术人员

共 人,

其中: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人,从业药师 人,从业中药师 人,其他药学人员 人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共 人

其他人员

共 人

合计

对公账户开户行名称


户 名


账 号


是否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是 □否

是否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是 □否

是否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是 □否

是否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是 □否

是否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是 □否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是 □否

信息系统是否具备经营品种管理功能并能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是 □否

是否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是否在经营场所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

是 □否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是 □否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

是 □否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是 □否

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是否达到80平方米及以上

是 □否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专区占用面积是否达零售药店陈列区营业面积60%以上

是 □否

申请内容









申请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请根据零售药店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及各要素内容:

一、医保药品管理制度:(一)药品质量、储存、特殊药品管理规定;(二)药品进销存管理规定;(三)医保药品目录及价格管理规定;(四)医保药品分类分区管理规定。

二、财务制度:(一)医保基金结算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票据管理规定;(三)医保基金收支核算规定。

三、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一)医保管理架构及人员管理规定;(二)医保人员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三)医保人员业务培训及管理规定。

四、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一)统计信息质量管理规定;(二)统计信息设备管理规定;(三)统计信息数据管理规定;(四)统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

五、医保费用结算制度:(一)医保政策宣传及服务管理规定;(二)医保购药、结算管理规定及流程;(三)医保投诉监督及退费管理规定;(四)医保结算数据及凭证管理规定。






附件3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请根据零售药店实际情况提供所配备的联网结算硬件配置、进销存管理软件、费用结算软件部署环境及软件合规、使用情况说明。



















附件4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预测性分析报告


请根据零售药店实际情况制定,分析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四个部分内容:

一、零售药店基本情况;

二、近3个月运营状况:销售商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用品等)总量及总费用情况;

三、预测分析纳入定点后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四、医保基金安全风险防范预案及措施。

附件5


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


零售药店名称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执业药师资格证编号

药学技术人员资格

注册在本机构执业时间

是否是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附件6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评估表


零售药店名称(盖章): 评估时间:

评分项目

序号

评估指标

分值

评估标准

得分

备注

、信息建设46

基础信息

1

*零售药店基础信息

6

现场查看营业地址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证件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与现场检查情况相符得6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2

*药师配备情况

8

配备符合药品经营范围要求的药师,药师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有效证件号码、执业范围、执业证书编码、资格证书编码、执业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开始执业时间)完整准确,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内8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3

*药品基本信息

6

药品基本信息(药店端药品编码、名称、剂型、剂量、国药准字、生产厂家、包装单位等)完整准确得6,每缺一项扣2分,如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此项不得分。



8

进销存信息:进销存实行电脑管理,现场抽取5-10个药品检查采购、销售及库存的明细情况,实行电脑管理且进销存台账准确的得8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硬件配置

4

PC配置

2

数量≥2;CPU主频2.0GHZ;内存4GB;硬盘空间250GB;空闲COM口数量1;空闲USB口数量4Windows版本Win7;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全部符合的得2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5

打印机配置

2

针式打印机数量≥1,2分。



结算信息

6

费用明细

6

向购药人员提供购药票据、打印药品费用清单、查询服务得6分。一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7

处方规范

10

有电子处方存储或处方登记本,处方信息录入(医嘱分类、医嘱内容、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药方法、诊断)完整准确与销售一致,处方药销售经药师审核调剂得10分,每缺一项扣2分,两项及以上不满足不得分。



二、服务能力34

功能区域

8

*经营面积达到标准

10

结合递交的材料进行实地测量陈列区营业面积是否达到80平方米及以上,达到要求的得10分。



9

商品分区摆放

8

医保支付范围内物品与非医保支付范围的物品分区摆放明显标识,设置非医保收费系统,且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零售药店经营面积60%以上。8分。



购药服务

10

药品明码标价销售

4

所有药品均标价销售得4分,有一种药品未明码标价扣2分,两种及以上药品未明码标价不得分。



11

配套从业人员

7

设有咨询服务台得1分;除药师外,安排有医药商品购销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得2分;有专人负责保障费用结算的得2分;除药师外,其余药店从业人员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内得2分。



12

监督管理

3

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3分,每缺一项扣1分。



、基础管理20

制度建设

12

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3

建立药品质量、存储管理、特殊药品管理、药品进销存登记、台账、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制度完善并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1.5分,制度上墙得0.5分;提供购销存台账、盘点表得1分。



13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3

建立结算账户、票据管理、医保基金收支核算等相关财务制度,制度完善并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1.5分,制度上墙得0.5分;开立一个基本存款户(连锁药店总公司或分公司开立基本存款户均可),以账户转账支付方式结算各项商品购置款项得1分。



14

建立医保人员管理

制度

3

建立医保管理架构及人员管理、医保人员工作职责、医保人员业务培训及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医保各项规定制度,制度完善并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1.5分,制度上墙得0.5分;现场对制度提问考核通过得1分。



15

建立统计信息管理

制度

3

建立统计信息质量、设备、数据、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确保医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和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能按要求统计销售信息得3分。



16

建立医保费用结算

制度

3

建立医保政策宣传及服务管理规定;医保购药、结算管理规定及流程;医保投诉监督及退费管理规定;医保结算数据及凭证管理规定。制度完善并有相关纸质文件存档得2分,制度上墙得1分。



医保管理

17

配备至少2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开展医保管理相关学习

5

2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得4分,少一名扣2分;开展有医保管理相关学习1分。



总分



100




备注:
1.
评分分数以满分100算,不足85分视为考核不合格;
2.
带“*”指标不得分的,总考核评分为零分;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直接不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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