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 桂药采办发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成文日期:2024年02月29日
标  题: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落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药采办发〔2024〕1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1日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落地工作的通知

2024-03-01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落地工作的通知

桂药采办发〔2024〕1号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等有关精神,现就我区落实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备供品种供应清单》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第二备供药品供应清单》(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三)中选药品品种的残缺规格待后续询价后补充挂网。

二、采购周期

(一)本轮采购周期自2024年3月28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规范挂网工作。请中选企业在2024年3月18日前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审核完成后发布挂网,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

(二)及时配备使用。招采子系统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及校对,各医疗机构应于3月22日-3月2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按集采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完成约定采购量三方协议签订,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

(三)保障生产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签订三方协议。在实施过程中,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我区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我区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四)确保按时回款。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要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关于加强我区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6号)以及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签订三方协议内容,落实线上结算要求,与企业及时完成货款结算。

(五)落实医保预付。各统筹地区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组织实施采购药品医保预付结算周转金相关规定一次性预付,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追加的,不再予以预付。

(六)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四、其他事项

(一)明确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范围。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中选药品供应清单应包含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规格,且均可满足供应。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同品种其他规格或包装的药品,挂网价格应按照中选价格差比后执行,并纳入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考核。既往批次集采品种按此规定执行。

(二)使用占比规定。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产品的使用量。

(三)加强执行监测。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医疗机构使用同通用名未中选过评药品和完全(部分)可替代药品的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在广西的落地工作。落实医药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情况通报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相关制度、政策,确保达到降药价、惠民生、促改革的目的。

(二)开展协同配合。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做好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增强各方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及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认同感,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备供品种供应清单

       3.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广西)第二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2月29日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