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医学影像云服务
收费相关问题的复函
桂医保办函〔2021〕4号
桂林市医保局:
来文《桂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医学影像云服务”涉及有关收费问题请示》(市医保报〔20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中对“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做了明确界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故请示中涉及的“医学影像云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畴。
二、胶片作为医学影像、核医学服务项目的除外内容时,公立医疗机构未提供实体胶片的,不得以提供所谓“云胶片”等方式套收费用。
三、关于设置“院外影像学资料会诊”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问题,请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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